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勞小,24,2013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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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重淵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
居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永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3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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