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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江雅雯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偉辰律師
被 告 王者娛樂休閒館
法定代理人 游任清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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