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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鄧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50元。
惟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190,992元,嗣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請求金額為272,9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而本件係因請求給付工資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0元,原告僅繳納1,050元,尚欠4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4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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