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國小,4,2013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國小字第4號
原 告 周政翰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