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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0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林姿吟
被 告 蘇韋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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