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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070號
原 告 真善美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巫秋琴
訴訟代理人 趙志勇
被 告 楊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建物之所有人,係真善美花園社區(下稱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原告社區管理費辦法第1條及第7條之規定,被告每月應繳納每坪新臺幣(下同)40元之管理費及100元之自用車清潔費,查被告所有建物之坪數為43坪,而管理費之繳納以3個月為1期,故被告每期應繳納管理費5,160元及自用車清潔費300元,詎被告自101年7月起至102年3月底止共3期未繳納管理費及自用車清潔費共16,380元,經催繳及寄發存證信函後,均未繳納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存證信函、真善美花園廣場管理費辦法、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真善美花園社區101年度第二十一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建物謄本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其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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