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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08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鍾淑珠
被 告 余四海即余同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草屯鎮○○路○○巷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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