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小,1254,2013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25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李官鍾 原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貳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10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