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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279號
原 告 張雅貞
被 告 吳雪華 原住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7月1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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