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小,13,20130623,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蔡恩惠
原 告 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志勇
訴訟代理人 林淑真
張忠霖
被 告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特別代理人 蕭佩芬律師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之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
惟聲請時,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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