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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50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黃棠筑即黃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棠筑即黃金珠之住所地為「屏東縣內埔鄉○○村○○路00號」,有被告之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所陳報之地址及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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