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小,579,201306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姜禮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子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本院102年度中小字第5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98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漏未在上訴狀末頁簽名或蓋章,請到院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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