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小,614,201305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6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曉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39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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