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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莊榮兆
被上訴人 廖柏基
李雅俐
簡源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2年5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附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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