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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8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郁
程秀萍
被 告 汪昱穎
余佳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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