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小,964,2013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964號
原 告 新巴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立緯
訴訟代理人 陸逸俠
被 告 鄭皆達 原住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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