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小,999,201306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99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煥卿
訴訟代理人 謝禎祥
被 告 謝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6日下午2時02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簡易程序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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