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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01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施志松
施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伍仟捌佰肆拾叁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叁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之先位聲明主張:確認被告間就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36)土地及其上建號110號(權利範圍全部)其門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地)之買賣契約不存在及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被告施志松所有。
另備位聲明則以詐害債權為由,請求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及所有權移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以原告前開先備位聲明價額最高者而定之。
查原告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以其所確認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5,843元【計算式:土地價額部分,依原告提出該土地籍謄本所載之公告現值為30,275元/㎡面積6,608.34㎡1萬分之36=720,2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該房屋之課稅現值665,600元(本院向稅務局函查課稅現值),土地及房屋現值合計為1,385,843元】;
至原告備位之訴之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行使撤銷權之目的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120,318元定之。
茲就原告先備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比較後,自應以較高之先位訴訟標的價額即1,385,843元核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
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330元,本件尚應應繳13,431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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