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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0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世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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