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簡,1114,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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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114號
原 告 楊淑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準、黃振洋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80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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