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簡,1119,2013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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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119號
原 告 謝文枝
被 告 朱捷盛
林貴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惟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元而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庭,法官當庭諭知原告「應於同年5月30日前補繳2,200元,逾期未繳,原告之訴將予駁回」,並經原告當庭簽名確認在卷,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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