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簡,1134,2013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134號
原 告 黃張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其中命補繳裁判費部分,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40元,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第2項記載核定為142,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欠110元。

二、請具狀陳報被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