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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221
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劉冠甫
被 告 王坤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6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簡易庭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務必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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