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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30號
原 告 郭素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珮瑩即洪沛婕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170,7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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