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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44號
原 告 蘇遙
上原告與被告何國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8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15,850元,尚欠4,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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