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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50號
原 告 簡郁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5,143元,嗣於102年6月3日以訴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45,143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1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已繳納1,220元,應再補繳3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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