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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70號
原 告 郭月香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此業據原告於起訴狀載明,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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