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簡,1400,2013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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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00號
原 告 朱王秀雲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被 告 朱家妤
法定代理人 徐涵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200元。
惟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辦理坐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76之土地,及其上建號18376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號9樓之3房屋等所有權移轉登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房地之客觀價值為依據。
又上開土地面積52,241平方公尺,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4,000元,故上開土地價額應為1,746,939元(計算式:52241×44000×76/100000=0000000);
另上開建物於102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為687,100元(參見卷附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2年6月6日函)。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34,0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欠21,95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21,9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如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以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另本裁定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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