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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59號
原 告 李雪梅
被 告 李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7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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