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簡,1468,2013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68號
原 告 許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培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1,400元(73,800+14,760x1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221,4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