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簡,160,2013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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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正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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