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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96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劉奕君
複 代理 人 劉君儀
複 代理 人 林忠良
被 告 楊林玉英
楊淑伶
楊淑靜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元和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被告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三、原告應於102年7月4日前,提出準備書狀,載明下列事項:①本院92年度執字第48454號執行事件,原債權人龍昇星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為14,000,000元,共有9筆借款(即有9份借據);
執行終結後,未償之本金僅餘7,749,485元。
該次強制執行程序中,所受償之本金債權,係【按比例】於9筆債權之中各自抵充部分本金,還是【按本金債權額」依序由少至多而逐筆抵充?②如係按比例於9筆債權之中各自抵充,請確定本案請求係那一筆債權?③如係按本金債權額依序由少至多而逐筆抵充?請確定9筆債權中現存的債權是那幾筆?本案請求是那一筆債權?
四、原告言詞辯論期日需攜帶9筆債權的【借據】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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