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98號
原 告 張經豊
被 告 王雅蕙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振成
被 告 林慧柔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劉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㈥2.…該債權總額為48萬0,329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四、㈥2.…該債權總額為50萬0,329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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