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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37號
原 告 宏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穎
被 告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
訴訟代理人 施議傑
李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9 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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