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71號
原 告 徐宏錡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王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7月8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備註:
㈠原告:⑴應提出記事簿、帳簿、電話簿等多項親自書寫之筆跡,並陳報相關銀行開戶或辦理各項申請如手機、戶政及地政等資料之時間,俾供調取相關筆跡送鑑定。
⑵陳報對劉華忠提出偽證告訴之偵查案號。
㈡被告應提出本件借款徵信等全部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