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林德洤
被 告 林德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建物)中關於「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2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