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探索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億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木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