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簡,449,20130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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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449號
上 訴 人 吳秋雯即吳芸如
被 上 訴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送達代收人 賴宏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年6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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