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簡,449,20130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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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449號
上 訴 人 吳秋雯即吳芸如
被 上訴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6月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業已於102年6月6日收受該裁定,且業已於102年6月10日持多元化繳款單,在統一便利商店繳納,此有規費繳款單在卷可稽。
茲因原裁定未注意及此(上開繳款單至102年6月19日始送達本院),而以上訴人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尚有未洽,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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