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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許薛德
一、上列上訴人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55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具狀陳報本件被上訴人為何(上訴狀其上所載之被上訴人為「中國信託銀行」,核非本件之當事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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