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簡,526,2013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526號
原 告 邱琬心
訴訟代理人 謝瑞獅
被 告 陳連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1 年8 月8 日17時許起至同日22時許止,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5 樓之10住處飲用藥酒後,嗣其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竟於同年月9 日12時許自前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同日12時7 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區民權路與柳川東路交岔路口時,適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行駛於被告之機車前方。

被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為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酒後注意力欠佳而疏未注意及此,因而自後方追撞原告之機車,致原告人車倒地,受有左側第5 蹠骨閉鎖性骨折、第1 腳趾骨閉鎖性骨折、肘、前臂、腕磨損或擦傷、膝挫傷之傷害。

原告因此事故而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6,530 元,另原告因上開傷勢應休養6個月,致損失薪資17萬1,000 元,又原告因本件事故受傷,精神受有痛苦,故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 萬0,800 元。

上述金額,原告合計共僅請求15萬元,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認諾原告之請求,惟目前無法還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前開傷勢,致支出醫藥費6,530 元,另損失薪資17萬1,000 元,及因前開傷勢造成精神受有痛苦,故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 萬0,800 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離職證明書、台中醫院門診費用證明單、聯安醫院收據費用匯總、診斷證明書等件為佐,被告則於102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認諾原告之請求,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二)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

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12 月8日起,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101 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起訴時所為同旨之聲明,僅具督促法院發動職權之效力,爰不另為供擔保之諭知。

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在本院民事庭審理期間,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