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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66號
原 告 偉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輝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傳黃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被告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三、本件原告除請求被告金錢賠償外,同時為回復名譽之請求,此部分不屬於財產權之訴訟,本件應全部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四、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2年6月30日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陳報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並將繕本直接通知被告訴訟代理人。
五、被告訴訟代理人收受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繕本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於10日內向本院陳報答辯狀,並將繕本直接通知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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