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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謝秋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家絨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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