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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679號
原 告 李秋榮即東巨玻璃行
訴訟代理人 劉雅惠
被 告 集喬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榞家
訴訟代理人 林新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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