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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758號
上 訴 人 國家廣場管理委員會
即被告、反
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湘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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