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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79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董文貴
訴訟代理人 徐嘉斌
被 告 達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素敏
訴訟代理人 陳慧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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