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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87號
原 告 郭振河
被 告 黃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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