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簡,909,201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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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09號
原 告 育達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被 告 鳴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一鳴
訴訟代理人 林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1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以102年度中補字第36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1,600元(原告已先繳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2年4月1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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