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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10號
原 告 黃珂珏
被 告 黃吳芳美
被 告 吳錡昇
被 告 吳文良
被 告 吳文貴
被 告 吳雪華
被 告 吳文瑞
被 告 吳雪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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