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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訴訟代理人 吳懿宸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竣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明
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移轉管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發票地址亦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並非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A室,本案侵權行為及結果地均不在臺中,爰聲請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6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設於中部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A室的營業所業務員,接洽運送貨物事宜,被告公司業務員林琪玲亦到庭陳稱:中部事務所在忠明南路,安排船期、船位,還有聯繫收受貨品的事務,還有收取服務費用,中部的業務都是我們中部業務在負責,原告的業務是我們中部辦公室在處理等語,依卷附系爭貨物運送事宜往來電子郵件、聲請人中部營業所職員名片所示,亦係經由聲請人設於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A室之營業所人員與原告接洽系爭貨物運送業務,則關於被告公司中部營業所就系爭貨物運送業務涉訟,本院自有管轄權。
三、從而,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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